在临床环境中监督学生的责任
授权机构: | 院长办公室 |
作者: | 罗伯特J. McAuley, Ph值.D. |
发行日期: | 2015年10月1日 |
最后更新: | 2019年9月15日 |
理由是:本标准实践指南的基础是提供有关的一般说明 学生在临床环境中接受监督和/或评估时的责任. 适用范围:医学院全体教员和住院医师 标准实务指引:医学生参加临床活动和照顾病人必须在医生的监督下进行, 居民, 护士和其他有执照的从业人员,他们在临床现场的资格认证机构划定的自己的执业范围内执业. 学生们必须对自己的训练水平和技能直言不讳. 医学生只能在指导下参与有创和无创手术, in-person supervision and approval of a qualified faculty member; or a qualified resident or fellow if authorized by a qualified faculty member. 课程委员会有责任核实督导是否足够. 提供精神治疗的人, 心理, 对学生的医疗护理或其他健康服务不应评估该学生. 这种情况代表了利益冲突,应该由学生报告给见习/选修课主任,以便确定另一个评估人员. 医学院还将要求保证在其他lcme认可的机构参加选修课程或分实习的学生将得到上述教员的监督. | |